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明确殡葬设施管理。设立殡仪馆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火葬场、公墓和骨灰堂等殡葬设施需符合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办理相关批准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骨灰可由亲属保存或安葬在公墓、寄存在骨灰堂。鼓励采用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安置骨灰,如播撒、深埋、植树葬等,市人民政府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除法律规定允许土葬的专门墓园外,公墓内不得埋葬尸体或装棺埋葬骨灰、骸骨。墓穴占地面积严格限制,安葬遗体的墓穴每个占地不得超过4平方米,安葬骨灰或骸骨的墓穴每个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
公墓以外不得修建坟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现有坟墓,由民政部门和国土部门按照城市发展规划逐步清理、迁移、平毁。
经营性公墓的经营单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年限内享有公墓土地使用权。公益性公墓墓穴使用期限为20年。经营性公墓墓穴使用期限应在土地使用期内与墓穴购买者约定,最长不超过20年。
经营性公墓和骨灰堂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需凭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但为死者健在的配偶留作合葬的墓穴除外。禁止转让墓穴、骨灰存放格位。
墓穴购买者和骨灰存放格位租用者应按规定交纳管理费。连续2年不交纳,经营单位发出催交通知书后仍未交纳者,经营单位可登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仍未交纳者,经营单位可自行处理。一年以上无人认领的骨灰,殡仪馆可自行处理。
公益性公墓不得出售墓穴,不得收取经营性费用。经营性公墓的经营单位应从墓穴销售款中提取公墓维护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