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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及丧葬费支付标准
1离休干部丧葬费、根据《关于转发江苏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有关待遇标准的电话通知)的通知》(宁劳福字【1997】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自1997年9月起,我市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按机关规定执行,即丧葬费为600元,包干使用;一次性抚恤费按本人标准工资10个月计发。
2、标准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综合补贴、工龄工资和职务岗位津贴六项组成.
1.发放,由其合法继承人领取,即新的老伴,子女
2.民政局
4.提供证明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