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旨在强化殡葬领域的规范化整治殡葬领域,以推动全面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本条例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制定,并特别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丧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核心原则是实施火葬,禁止土葬,强调节约殡葬用地,消除不文明的丧葬习俗,倡导丧事办理的文明与节俭。这体现了对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对社会风尚的引导。
第四条,各级政府对殡葬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市级民政部门和县级/区级民政部门分别在各自行政区域内负责殡葬管理。而市和县/区的殡葬管理机构,在民政部门的授权下,具体执行各项殡葬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如工商、公安、卫生等,以及镇乡和街道办事处,依据其职能,与民政部门协同,共同推进殡葬管理并开展相关宣传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