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公益性公墓,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2021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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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2021修正)

1. 本办法旨在加强殡葬管理西安公益性公墓,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国务院及陕西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本办法得以制定。
2. 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担任全市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市殡葬管理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执行。公安、卫生健康、城管、交通、资源规划、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与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协同工作,共同负责相关的殡葬管理工作。
3. 县区域内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的方案,由县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拟定,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区区域内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的方案,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拟定,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4. 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建设审批工作,县区域内由县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区区域内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5. 碑林区、新城区、莲湖区、灞桥区、雁塔区、未央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庞光镇和草堂镇被划定为火葬区。蓝田县、周至县的火葬区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在未划入火葬区的土葬区,国家干部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死亡后应就近实行火葬。
6. 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应一律实行火葬,不得借故土葬,也不得为土葬提供方便。禁止将火葬区内死亡人员的遗体运往外地。
7. 土葬区应积极推行丧葬改革,各村民委员会应利用荒山瘠地建立集体公墓,禁止乱葬乱埋,严禁建立户族坟地。未建立公墓的地区应实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为鼓励土葬区农民死亡后实行火葬,相关费用将减收30%。提倡农村集资兴建骨灰堂。
8.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少数民族可按本民族习俗办理丧事,实行土葬的应在公墓或指定地点埋葬。自愿火葬的,应得到所在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
9. 华侨、港、澳、台胞及外国人的丧葬事宜,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尊重死者生前遗愿办理。要求就地火葬的,殡葬行政管理部门应妥善处理;要求土葬的,相关部门应出具身份证明,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划给墓地,并合理收取用地补偿费。
10. 遗体火化前,殡葬服务部门必须验证死亡证明书。在医院死亡的,由医院出具证明;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居(村)民在家死亡的,由所在社区医院或镇卫生院出具证明。
11. 为保障环境卫生,预防病菌传播,公民死亡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遗体运送至殡仪馆。急性传染病死亡者的遗体需严密封闭,迅速火化。需保存的遗体,存放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超期遗体,殡仪馆可进行火化。
12. 火葬区内禁止在规定场所搭棚设祭、焚烧祭品,禁止燃放鞭炮、抛撒纸钱,禁止进行封建迷信及有碍市容观瞻和交通秩序的活动。
13. 禁止为火葬区内的非法土葬提供交通工具。医院不得擅自将遗体交由非殡仪专用车运送。
14. 禁止在特定区域埋葬尸体,如铁路、公路、河流堤岸两侧、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周围100米内。现有坟墓应限期迁移或深埋,但受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坟和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古墓除外。
15. 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严禁在火葬区内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
16. 经营性骨灰公墓需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立。
17. 公墓、公益性墓地安葬骨灰的墓穴和存放格位的适用期限为20年。期满需继续保留的,应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18. 违反规定,将应火化的遗体土葬,或在指定区域外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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