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骨灰处理与公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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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关于骨灰处理与公墓管理的规定如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骨灰处理方式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倡导不保留骨灰,火化后的骨灰可以选择在骨灰堂、骨灰墙等设施存放。

骨灰也可以选择安葬在骨灰公墓,但严禁装棺土葬。

公墓与乡村骨灰存放处建设:

公墓通常以市、县为单位设立,由省民政部门负责规划,强调节约土地与环保。

乡村骨灰存放处和公益性墓地以乡或村为单位建设,规划由市或地级民政部门负责,同样注重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

公墓与乡村骨灰存放处设立要求:

设立公墓和乡村骨灰存放处需经过政府审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墓地应建在荒山等适宜土地,禁止在特定区域新建墓地,对已有坟墓进行清理和迁移。

墓穴销售和费用管理:

公墓需凭火化证明出售墓穴,禁止出售寿穴。

乡村骨灰存放处和公益性墓地按物价部门标准收费,主要用于存放本地居民骨灰,不得进行营利活动。

墓地占地面积与墓碑规格:

墓地占地面积、墓碑规格等都有具体标准,政府通过审批制度严格控制。

特殊规定:

提倡在火化区实行深埋,地面不留明显建筑,仅限于法定的公墓和公益性墓地。

禁止建造宗族墓地等非标准形式的墓地。

少数民族公民的土葬习俗应在规定的墓地范围内执行。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六章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适用特殊人群的规定: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华侨以及外国人的丧葬事宜,需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确保遵循统一标准,尊重和保护不同人群的文化习俗和权益。

已建坟墓管理:对于已建坟墓的相关事宜,需依据国家的相应规定来进行管理和操作,以符合法规要求。

条例实施日期与废止旧规:自1998年1月1日起,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开始实施。同时,1991年10月9日发布的《浙江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被废止,以确保法规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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