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管理,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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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为强化殡葬管理并推进殡葬改革,确保丧事活动的规范化,推动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同步提升,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并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以下规定殡葬管理。


第二条中明确指出殡葬管理,该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的殡葬活动和管理工作,涵盖了广泛的殡葬事务和管理职责。


第三条强调,各级政府在殡葬工作中扮演关键角色,需将殡葬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分配殡葬设施用地和资金,确保殡葬改革的推进和殡葬事业的稳步发展。


第四条明确了民政部门作为殡葬管理的主要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殡葬管理工作。各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日常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提到,公安、工商、土地、卫生、物价、建设、民族、宗教等部门需协同合作,各自履行职责,共同参与和支持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规定了殡葬管理的主要方针,即积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土地资源,消除不良丧葬习俗,倡导文明、节俭的丧事办理方式。


第七条详细说明了火葬区和暂缓火葬区的划分标准,这些区域的划定需要县级政府提出意见,经过市一级政府审核后,最终由省级政府批准执行。


第八条要求,所有殡葬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公正无私地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他们的工作。




扩展资料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事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制定《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00年3月7日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1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等2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2次修正。《规定》分总则、殡葬设施管理、殡葬管理、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41条,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1985年6月20日黑龙江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殡葬管理的实施办法》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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