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火化推行与管理

殡葬资讯 0 7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火化推行与管理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聚焦于火化政策与管理。根据条例,全面推行火化是本省的一项基本措施。对于交通不便或条件暂不具备的乡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村,划分为逐步推行火化区,由市(地)政府提出,省民政部门审核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政府需大力宣传改革,逐步推进火化实施。


各地市和县需建设火化殡仪馆,新建工作需在条例实施后一年内完成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但最迟应在1999年底前完成。在火化设施未到位时,可选择邻近地区进行火化。殡葬设施建设需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条例规定,非推行火化区的人员死亡必须火化,而逐步推行火化区的人员无论在何处死亡,只要具备条件,也应实行火化。尊重少数民族习俗,但自愿火化的除外。遗体的接运与火化程序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医院和公安部门的通知、手续办理以及遗体处理方式。


对于需要在火化殡仪馆保存的遗体,有保存期限限制,并需交纳保存费用。异地死亡的遗体应就地或就近火化,特殊情况需经相关部门批准。享受丧葬费待遇的人员死亡后,需凭火化证明领取丧葬费。火化殡仪馆和相关服务单位需遵守管理规定,提供优质服务,并禁止违规行为。


殡仪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则按照省级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而制定,适用于该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该条例共六章,五十一条(含附则),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0月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