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12年2月16日通过了《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殡葬管理,此决定经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省长李学勇在该日期签署了该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国务院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的要求,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殡葬管理。在众多修改的规章中,其中一项涉及到的是《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
在修订后的《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中,第七条第二款有所调整,规定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暂时保留的,必须存放在具备防腐设施的殡仪馆,且存放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除外。如逾期未处理,将依法进行处理。费用方面,由责任人承担,如责任人不明或无责任人,则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
另外,第二十一条也进行了修改,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民政部门将发出改正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改正。
扩展资料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制定《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0年6月14日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根据2012年2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81 号公布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修改。《办法》共29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