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火葬场有关规定
建立火葬场有关规定:
1殡仪馆火化间、年焚尸量大于4000的:5年平均风速大于2米每秒是700米距离。
2、5年平均风速2到4米每秒是600米距离。
3、5年平均风速大于4米每秒是500米距离。
4、年焚尸量小于4000的:5年平均风速大于2米每秒是500米距离。
5、5年平均风速2到4米每秒是400米距离。
6、5年平均风速大于4米每秒是300米距离。
扩展资料:
1、殡仪馆应设有防雷保护设施。骨灰寄存用房应为二类防雷建筑。
2、业务厅、悼念厅和骨灰寄存室应根据需要分别设置广播音响设施。
3、殡仪馆内应配备通讯设施。
4、骨灰寄存室的照明线路应采用铜芯导线穿金属管或采用护套为阻燃材料的铜芯电缆配线,并单独设置回路控制开关。
5、殡仪馆内宜对计算机系统、监控系统和通讯系统综合布线,暗管敷设。
6、骨灰寄存用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7、殡仪馆宜设置自动监控系统。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关于修建个火葬场
一、场址选择
火葬场场址选择殡仪馆火化间,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场址选择不当,就有可能造成不方便群众、影响环境卫生、增加国家投资。因此,对于火葬场场址的选择,必须十分慎重。事前不仅要请示领导和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而且还要听取群众的意见,防止因选择不当而搬家,造成浪费。火葬场的场址,必须根据城市建设的统一规划,从方便群众、注意环境卫生、节约国家投资的原则出发。根据这个原则,在选择场址时,要注意如下几点:
第一,离市区的距离要适当。既不能离市区太近,也不能离市区过远。
离市区太近了,靠近居民区,不利于城市的环境卫生;离市区过远了,不仅不方便群众,而且还要增加水电安装和接运尸体的费用,从而增加国家开支和群众负担。
第二,交通要方便。火葬场场址,最好设在有公路直达的地方,以便群众往来和接运尸体。如果交通不便,需要自己另行修建公路,势必大大增加国家投资。有些地方建场投资过大,其中很大一部分是花在修建公路上的。
第三,要适应当地风向的特点。火葬场场址,最好设在市区的下风头处,以利城市的环境卫生。如果当地西北风多,可设在市区的东南方向;
如果当地东南风多,则可设在市区的西北方向。
第四,要注意当地的地势和水位。火葬场场址,最好设在地势较高、水位较低的地方。如果火葬场的场址地势低、水位高,不仅不利于环境卫生,更重要的是炉子和烟道灌进水去,妨碍火葬炉的正常使用;如果填土加高,则势必要增加基建投资。
第五,要尽量利用荒山劣地或公墓墓地,少征用或不征用耕地良田。
二、建筑布局
火葬场的建筑布局应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本着节约用地、方便使用和管理、有利于场内环境卫生的原则,进行统一规划,全面安排。在规划设计的时侯,各项建筑既不要过于分散,也不宜过分集中。如果布局过于分散,不仅浪费土地、增加投资,而且也不便于使用和管理;如果布局过分集中,则影响场内的环境卫生,不利于职工的健康。火葬场的整个建筑布局,一般地可分设业务接待、职工生活、殡仪( 如礼厅)、操作(如火葬间)等几个部分。其中业务接待、职工生活区与殡仪、 操作区域必须适当分开;有条件的还要尽可能做到人行通道与接运尸体通道分开。
三、建筑项目
火葬场的建筑项目,应根据当前的实际需要,适当考虑到近期的业务发展,分清轻重缓急,逐步建设,不要求全,把所有建筑项目都一下子建成。具体建筑项目,一般可包括火葬间、消毒间、停尸室、礼厅、骨灰寄存室、办公室、仓库、停车间、职工宿舍、厨房、食堂等。在这些建筑项目中,火葬间、消毒室、停尸室等是开展业务时所必须具备的,也是火葬场的主体建筑,应当首先建立起来,并要根据将来可能达到的最高火葬率做到一次定型;办公室、职工宿舍以及其它生活用房,可先建一部分,实行一房多用,以后随着业务的发展,职工人数的增加,逐步建立;礼厅不宜建筑过大,能够满足一般群众举行悼念时使用即可,个别需要举行大型追悼会的可借用机关礼堂举行;骨灰寄存室不要一下子建筑过多,能供三、五年使用即可;没有汽车的就不要建停车间。所有用房都要尽可能利用旧有房屋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