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葬费申请书,退休职工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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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基本的待遇丧葬费申请书,但里面的费用各地可能有点不同,具体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民政部门为准



丧葬费
3100
在参保人员、离休、退休、退职、退养及按月领取生活费人员
凭公安派出所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本人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者的《养老保险手册》
——
1、按“合理分担”原则确定被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丧葬费申请书;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3、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封存期间死亡的,养老保险基金只列支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不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一次性救济费);

4、除丧葬费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外,其余部分先在死亡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的储存额或余额中列支;

5、同一个死亡事件中,如有民事赔偿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与民事赔偿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处理。民事赔偿不足的按本表所列标准补足(不含定期救济费)。

直系亲属一

次性抚恤费
3100

(退养1550)
同 上
同 上
——

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
1人
200
离退休人员及缴费年限(含视同)满15年的参保人员
1、具备供养条件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子女未满18周岁的;

4、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5、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6、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7、已退休人员在其办理退休手续当时其配偶也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注:

1、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收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

2、参保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参保人员死亡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

3、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退休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注:子女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在此期间已就业或参军的停止支付)

3、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6、在被判刑期间的(缓刑除外);



注:

已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者(定补者)在丧失供养条件之月即应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停止供养。虚领、冒领的按省府139号令规定处罚。

2人
300

3人及以上
400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1人
6000
缴费年限(含视同)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以及退职、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人
9000

3人及以上
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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