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公墓审批,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殡葬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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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殡葬设施管理

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殡葬设施的管理措施。首先,第十四条明确,殡葬设施的数量和布局规划由省民政部门拟定,经省级政府审批。火葬地区的殡仪馆公益性公墓审批、火葬场建设,县级政府和市、州、地民政部门需提出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报省民政部门备案。

对于殡仪服务站和骨灰堂,土葬改革地区的建设,以县级政府审批为主,覆盖本县的由县级审批,跨区域的则由市、州、地级审批。这些设施旨在为周边群众提供殡仪服务,并且农村公益性墓地和骨灰堂被明确禁止从事营利活动。

第十七条强调了坟墓建造的严格规定,禁止在林地、耕地、城市保护区、水源地、铁路公路沿线等地建造。现有的坟墓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迁移或绿化处理。墓穴占地面积也受到严格限制,单人墓不超过1平方米,双人墓有特定的面积限制,公墓墓穴使用年限需遵循国家规定。

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生产与销售,以及在火葬区的棺材制造,均被明令禁止。第二十条规定,殡葬服务单位需确保服务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整洁完好。至于服务收费,按照省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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