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葬抚恤金,退休教师因病死亡丧葬费,抚恤金因该是多少?

殡葬资讯 0 5

丧葬费为六个月的工资丧葬抚恤金,抚恤金为20个月的全额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被抚养人情况为30%或者40%的个人工资

我是涪陵区民政康复医院的院长,我院属差额预算事业单位丧葬抚恤金。今年6月份,我院有一名退休职工因病去世,按照渝财社〔2006〕129号文件规定:“二、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可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标准执行。三、资金来源仍从原渠道解决,执行时间自2004年10月1日起。”
同时,按此文件规定,其家属应享受按死者死亡前最后一个月基本退休费标准发放20个月的一次性抚恤金和2000元的丧葬费。为此,我院给涪陵区财政局递交了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拨付追加预算的报告,但区财政局回复说“差额单位不予解决”,故未予拨付一分钱。
行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的抚恤金支出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追加解决,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和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执行,即:烈士80个月基本工资;病故,20个月基本工资。
因公牺牲人员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63号)执行,即:因公牺牲(因工死亡)54个月基本工资。
二、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可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标准执行。
三、资金来源仍从原渠道解决,执行时间自2004年10月1日起。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人事局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