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殡葬服务,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公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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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公墓管理

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主要针对公墓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该章节内容旨在规范和指导公墓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

首先,条例规定火化后的骨灰由丧主自行处理,可存放于骨灰堂杭州殡葬服务、骨灰墙(塔、廊)、骨灰公墓。同时,提倡骨灰处理多样化,禁止将骨灰入棺土葬。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禁止造坟建墓埋葬骨灰和建设新的公墓。

其次,公墓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由市、县(市)殡葬事业单位兴办,也可与乡(镇)、村联办。公益性公墓由乡(镇)、村兴办,并接受殡葬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条例强调,公益性公墓不得擅自改变为经营性公墓,严禁非法买卖、出租、转让墓穴。

接着,兴办经营性公墓,需由殡葬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民政厅批准,领取《公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经营性公墓用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在杭州市市区兴建公益性公墓,需由当地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市民政部门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报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在各县(市)兴建公益性公墓,则由当地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报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另外,华侨死亡后回国安葬或修复祖坟,港、澳、台同胞死亡后回内地安葬或修复祖坟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墓应建立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土地上,城镇公墓的建立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并按规定向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在公墓管理方面,条例要求做到墓区规范化、墓距条理化,并与绿化、美化环境相结合。墓区要因地制宜种植花草树木,并保持整洁、肃穆和安全。此外,公墓需按规定设置停车场等设施,并加强对墓区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环境卫生的管理。同时,禁止在墓区内焚化祭奠用品,确保公墓环境的整洁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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