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石家庄殡葬服务、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市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负责全市民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工作。
(二)拟订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指导和监督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拟订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活动和创建双拥模范城工作;负责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
(四)拟订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及伤病残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扶持就业规划;指导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技能培训和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市军供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五)负责军队移交本市各级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六)拟订全市减灾救灾政策和工作规划;组织、协调全市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全市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全市经常性救灾捐赠工作;负责国内外对我市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使用。
(七)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承担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参与拟订全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关办法。
(八)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村(居)务公开;拟订社区发展规划、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社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干部的表彰工作。
(九)拟订全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地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县(市)、区行政区域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调查论证、审核报批工作;承办重要自然、人文地理实体、生活居住区及大型建筑物命名、更名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和标准地名的书图资料编辑和审定工作;负责市级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界线纠纷的调处工作。
(十)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及各类福利机构的管理办法和服务标准;拟订加快养老服务社会化政策和老年福利设施建设规划;负责全市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工作,管理市级福利资金;拟订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负责全市社会福利企业认定的审核工作。
(十一)拟订全市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十二)拟订全市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工作;指导全市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三)拟订全市老龄工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老龄工作;协调老年人维权工作;组织敬老爱老活动。
(十四)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民政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负责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措施;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六)拟订全市扶贫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解决扶贫开发的重大问题;动员全社会开展扶贫济困活动;组织协调对口帮扶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扶贫开发资金、物资的使用;组织协调和指导革命老区建设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