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章殡葬设施和殡葬服务单位管理
吉林省的殡葬管理在第二章中详细规定了殡葬设施和殡葬服务单位的设立及管理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首先,任何单位和个人想要设立殡葬设施或服务单位,必须遵循严格的审批流程。
设立殡仪馆、火葬场,需要由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方案,经本级政府审批后报至省级民政部门备案。设立殡仪服务站和骨灰堂,则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审批。农村的公益性墓地,则需乡级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备案至市级部门。建设公墓时,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县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民政部门审核,再由省民政部门审批。外资投资的殡葬设施或服务单位需先经省民政部门审核,再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在墓地管理方面,第九条明确指出农村公益性墓地仅限于村民使用,不得对外提供墓穴。第十条对公墓墓穴的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有明确限制,如单人墓穴不超过1平方米,双人合葬墓穴不超过6平方米,每个墓穴的使用期限为20年。
第十一、十二条强调民政部门对殡葬服务单位的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要求定期进行资格检验,服务单位必须接受,不得拒绝。同时,服务单位需保持服务场所整洁,执行文明服务规范,禁止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四条规定,从事殡葬服务的专业人员需接受民政部门培训并取得《殡葬服务证》才能工作,未持证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服务单位在收费方面,需经合法程序批准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违规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