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办法广州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办法
广州市制定无人认领尸体处理办法,旨在规范无人认领尸体的处理流程,确保尊重和善待逝者广州市殡葬服务。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和《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本办法针对两种情况下的无人认领尸体进行规定:
1. 姓名不详或身份不明的尸体,医院在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后,通知公安机关进行拍照、登记备案广州市殡葬服务。对于非正常死亡或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会进行检验、鉴定和出具证明。
2. 非医院死亡人员,公安机关负责尸体检验、鉴定、拍照和登记,并开具死亡证明。尸体处理过程中,《死亡医学证明书》需填写详细信息,注明家属放弃认领的情况。
公告期为60天,期间无人认领的尸体,殡仪馆有权进行处理。特殊情况如家属放弃认领、尸体状况恶化或经公安机关确认为无人认领的,可无需公告直接处理。对于有特殊习俗的少数民族尸体,按民族政策处理;涉外、涉港澳台尸体则由相关政府部门按政策处理。
无人认领尸体的殡殓费用和公告费用由民政部门报财政部门核拨,交通事故或刑事案件死亡尸体的费用依据相关法规执行。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将承担相应责任。
该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如政策法规变动或期满,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原相关规定《穗府办〔2004〕52号》同时废止。
扩展资料
为做好无人认领尸体的处理工作,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和《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制定《广州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2月29日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穗府办〔2012〕10号印发。《办法》共16条,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无人认领尸体处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4〕52号)予以废止。